攜物離獄|涉經律師獄中帶走投訴信 鄒家成囚3天律師罰1,800元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24/08/14 16:01

最後更新: 2024/08/1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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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47人初選案罪成被告之一鄒家成,涉在2023年還押時經由女律師將一封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攜離監獄並寄出,鄒與女律師同否認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2人早前被裁定罪成,今(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鄒家成繞過程序寄信愚昧魯莽,判入獄3天,鄒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女律師則被判罰款1,800元。

被告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同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被控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1份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即1份文件。

大律師譚俊傑為鄒家成求情時指,鄒寄信是以和平方式表達言論自由,本控罪涵蓋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或攜離監獄,辯方認為攜離物品較引進物品的罪責低。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指,案件對胡造成非常大影響,她可能因此被吊銷律師執照,對事件十分後悔,望法庭給予機會,下達有條件釋放令。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回應辯方陳詞,即引進的物品可以無窮無盡,較攜離物品更嚴重,裁判官認為兩種情況均屬於同一條例,須視乎個別案情。

裁判官指,鄒有權利寄出投訴信,但必須透過正途寄信。裁判官引述鄒的求情信內容,鄒提及曾兩度向懲教署投訴委員會作出投訴,結果均為「無法證實」,鄒因此擔心懲教署不會寄出涉案信件。

鄒又提到,他不止因為單一事件對署方的投訴制度失去信心,他在獄中亦有不愉快經歷,鄒對於連累到初出茅廬的律師感到萬分抱歉。

裁判官認為鄒的想法主觀,只是基於其個人經驗,一意孤行犯案,繞過程序私自寄出信件,批評是愚昧魯莽,判監3天,與鄒目前服刑中的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分期執行。

至於胡,裁判官指一般串謀者的罪責相若,若欠缺胡的協助,鄒的信件無法寄出。裁判官指胡不智愚蠢,但考慮到她不是始作俑者,涉案申訴信件的內容沒有不當言詞,胡亦沒有案底,事發時僅執業7個月,她將會面對紀律聆訊,相信她已上了寶貴一課,判罰款足以反映刑責,遂判罰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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